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11.0.4 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1.0.5 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