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 的规定。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 ||
燃气用户 | 最高压力 | |
工业用户 | 独立、单层建筑 | 0.8 |
其他 | 0.4 | |
商业用户 | 0.4 | |
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 0.1 | |
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 <0.01 |
2 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 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 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表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 ||||
管道和设备 |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 |||
平行敷设 | 交叉敷设 | |||
电气设备 |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 25 | 10 (注) | |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 5 (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 1 | ||
电压小于 1000V 的裸露电线 | 100 | 100 | ||
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 | 30 | 不允许 | ||
电插座、电源开关 | 15 | 不允许 | ||
相邻管道 | 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 2 |
2 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 10.2.37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 10.2.38 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 10.3.1 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
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2 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 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 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O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然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