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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充值卡未用丢失 要求燃气公司补卡补气败诉
更新时间:2013-12-13 14:57:51   来源:安阳管道燃气公司   点击数:次   字号:T|T

  金某称其新办的一张天然气充值卡(IC卡)不慎丢失,但所充值购买的天然气尚未使用,天然气公司在为其补办了一张IC卡后,拒绝将原卡上的天然气补给自己,遂将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500立方米天然气。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1日,原告金某与被告某天然气公司订立“供、用气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供天然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IC卡表用气是通过银行先购后用。当日,原告还填写了一份“天然气用户通气申请单”,表示愿意遵守相关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和供气公司的规章制度,熟知天然气公司告用户须知内容,履行好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执行供、用气合同内容。同时原告向被告领取了IC充值卡,并向被告购买天然气500立方米。此后,原告又通过某银行网点先后两次各购天然气500立方米。2010年4月21日,原告称IC卡遗失,到被告处补办了一张IC卡并要求被告将原卡中的1500立方米天然气划入新卡中,被告未能同意。

  另查明,原告所使用的IC卡智能燃气表由浙江某公司生产,该公司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此种家用IC卡智能燃气表由基表、控制阀门、控制器组成,控制器监控和记录燃气表的使用过程,用户利用IC卡购买燃气立方数后存入燃气表控制器。原则上一只燃气表办理一张IC卡,但用户如为该表办理多张IC卡,因这多张IC卡用户号是一致的,多卡可在该表上同时使用;另外,新安装的燃气表初始时可接受任何一IC卡使用。原告所使用的IC卡是某银行提供,该行对IC卡出具了说明,证明目前客户所用的天然气充值卡是芯片卡,芯片用于存储客户所购买的天然气信息。使用芯片卡无需联网,后台无数据,不提供原卡无法查询卡内天然气信息。

  (王惠良 马 会)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领取IC卡购买天然气,其购气量的数据信息储存在IC卡内,因该IC卡是芯片卡,使用芯片卡无需联网,后台无数据,不提供原卡无法查询卡内数据信息。

  且依据IC智能燃气表生产厂家的证明所述,本案中所使用的天然气表在技术上尚无法排除多张用户号一致的IC卡可在原表上同时使用以及新安装的燃气表初始时可接受任何一IC卡使用的情形。因该IC卡可长期使用不能排除原告找到原卡后继续使用,或该IC卡被其他用户在新安装的燃气表初始使用的可能。

  同时,从现有证据看,依据本案实际所使用的天然气系统及气表的技术特点,尚无法依原告金某所述从技术上实现天然气充值卡挂失、实时监控等功能,且该种技术条件并无国家强制性标准予以限定或认为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或不足。

  原告金某提出的天然气公司应利用先进技术对用户的权益全面加以保护的主张,在技术成熟情况下有实现的可能性,但囿于技术条件制约,法律无法对技术条件的成熟作出预测性解释。

  因此,原告的这一主张仅是其单方陈述,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购买天然气后,应妥善保管IC卡,原告称其将IC卡丢失,存在明显过失。且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财产为被告所侵占的事实,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金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ragas